申请人:江苏特华得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草萤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711051号“凡纳滨虾肉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创造命名,具有独特的内涵,通过大范围持续使用,已经享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使公众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图、产品检验报告等证据的扫描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凡纳滨虾肉肠”含“虾肉肠”,指定使用在肉、香肠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标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