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国强
委托代理人:高创(雄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669386号“仕女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仕女屋”组成,指定使用在化妆品等商品上,相关公众易将其认知为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消费对象等特点的描述性文字,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