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734459号“壹张饼YIZHANGB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壹张饼YIZHANGBING 73734459

阅读:153046 2024-06-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马鹏霄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734459号“壹張饼YIZHANGB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34880号“玖食 壹张黔饼”商标、第60557926号“张壹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申请人:马鹏霄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734459号“壹張饼YIZHANGB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34880号“玖食 壹张黔饼”商标、第60557926号“张壹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茶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饭店食宿服务;流动饮食供应;茶馆”服务上,相关公众易将其认知为直接表示指定服务内容等特点的描述性字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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