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方众通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经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82833号“众e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781315号“众充”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决定予以撤销,现为无效商标,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的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