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英普拉斯足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01649号“impl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925453号“G IPLU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锻炼身体器械;体育活动器械”商品上的注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仅在“游戏器具;棋;体育活动用球;射箭用器具;塑胶跑道;保护垫(运动服部件);钓鱼用具”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