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011642号“园洲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园洲绿 71011642

阅读:118276 2024-06-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河南韬乾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妙点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011642号“园洲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16053号“绿洲”商标、第7132479号“绿洲”商标、第67535417号“绿洲”商标(以下称…

  申请人:河南韬乾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妙点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011642号“园洲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16053号“绿洲”商标、第7132479号“绿洲”商标、第67535417号“绿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元素、文字构成和整体外观、中文读音及整体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并不属于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的逆序形式为“绿洲园”,与引证商标一、二中文“绿洲”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枕头;垫枕;野营用睡垫;野营床垫;软垫(家具);抱枕”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准使用的“枕席; 枕头”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枕头;垫枕;野营用睡垫;野营床垫;软垫(家具);抱枕”之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枕头;垫枕;野营用睡垫;野营床垫;软垫(家具);抱枕”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0日

本文《关于第71011642号“园洲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园洲绿 7101164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23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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