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时玉萌
委托代理人:津沽棒(天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石首市水莲田日用百货商行
申请人于2023年09月28日对第48227216号“喧喵喵 XUAN MIAOMIA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作为个体经营者,其名下共申请注册了96件商标,涉及21个商品和服务类别,明显超出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范畴,且被申请人成立至今共计转让20个商标给不同的受让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具有囤积商标的主观恶意,抢占了公共资源,阻碍他人正常商标申请,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形式):
1、被申请人经营范围情况;2、被申请人2022年年报情况;3、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申请及商标转让情况等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07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注册审理于2021年03月0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茶饮料;糖;冰糖燕窝;糕点;方便米饭;谷类制品;面条;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冰淇淋”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依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经评议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规定,因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