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丽珍
委托代理人:杭州知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296608号“丽珍沙茶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446914号“丽珍吃饭”商标、第36584504号“珍丽”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