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合肥乘翎微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思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58970号“乘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类上的第643445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作出的异议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