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新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紫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136856号“雷鸟口袋魔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884580号“雷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已驳回,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81148号“雷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