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律淘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809930号“哈尔斯 HAER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95021号“哈尔”商标、第12036939号“哈尔波斯Harboxx”商标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中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74201410号“哈尔”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