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丽供应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91027号“Patty G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第13159119号“Patty Rince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37252号“芭迪 PAT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