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豪森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泰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02日对第57364987号“润泽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483940号“泽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泽朗”商标是申请人使用了十多年的生化生物药品牌,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多次被评为生化生物药品优秀产品品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汉字部分高度近似,极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受损,特别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品牌淡化。三、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驰名商标批复;2、申请人荣誉证据;3、产品包装图片;4、广告合同、广告费发票;5、销售合同、发票;6、申请人公益事业证明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消毒剂;兽医用药”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获准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原料药”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上述法条的相关规定精神已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对上述法条不再评述。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人用药;中药材;营养补充剂;白朊膳食补充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用药;原料药”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润泽朗”与引证商标“泽朗”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 已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消毒剂;兽医用药”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人用药;中药材;营养补充剂;白朊膳食补充剂”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