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4570217号“怡隆竹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怡隆竹隐 64570217

阅读:151708 2024-06-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威海怡隆渔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威海市鲲道商标事务所(有限合伙) 被申请人:赵志伟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9日对第64570217号“怡隆竹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威海怡隆渔具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生产体育用品、渔具、其配套产品等业务的公司,成立于2002年11月06日…

  申请人:威海怡隆渔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威海市鲲道商标事务所(有限合伙)

  被申请人:赵志伟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9日对第64570217号“怡隆竹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威海怡隆渔具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生产体育用品、渔具、其配套产品等业务的公司,成立于2002年11月06日。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9480368号“怡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成立至今,一直将“怡隆”作为商号使用,申请人商号权的产生明显早于被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日,被申请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三、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被申请人恶意注册行为必然会造成市场的混乱,侵害各方利益,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相关介绍;2、天津渔具展秋季展情况;3、申请人组织的比赛情况;4、《海峡钓鱼》的钓具企业家迎新贺词;5、申请人线上店铺情况;6、申请人荣誉证据;7、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锻炼身体器械;体育活动器械;狩猎或钓鱼用香味诱饵;钓鱼杆架;钓鱼用具;钓鱼用浮子;钓鱼用绕线轮;钓鱼竿;钓鱼线商品上。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第28类钓鱼用具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现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不再单独阐述。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锻炼身体器械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钓鱼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钓鱼用具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商号权,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在文字上不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尚可区分,争议商标的注册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致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故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易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项规定。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另,申请人虽援引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未就该主张充分举证,故我局对于申请人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玩具、锻炼身体器械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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