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001874号《关于第58941268号“58到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1479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147823号“到家指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异议被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经生效。在诉争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国家知识产权局需就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重新进行审查。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一在异议程序中被不予注册,该商标已无效。
2、第9584393号“到家DAOJIA.COM.C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见《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第1818期),该商标已无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