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乘乘农业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258438号“乘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6509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12569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5578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36525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71327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47002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其专用权至2023年3月27日止,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
第35类: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互联网提供消费产品信息;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提供商业信息”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商业中介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第42类:鉴于引证商标六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的设计和开发”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云计算;计算机技术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