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真的奇恭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38443号“GiG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177263号“Gigo”商标、第21859125号“Gigo Learning Lab”商标、第45444921号“吉广直播 GIGO及图”商标、第45454451号“GiGO及图”商标、第45444926号“GiGO及图”商标、第14881299号“Gigo Scicence Camp”商标、第45463929号“吉广直播 GIGO及图”商标、第8750844号“GIGO”商标、第27167326号“智高趣味實驗室 Gigo FUN LAB”商标、第8674821号“吉广 GIGO”商标、第26453732号“GI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十一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现处于审理中。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六、九的商标注册人签署的商标并存注册同意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共存协议、在先决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一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十一已被撤销,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虽然引证商标一、二、六、九所有人已出具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但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九相近的情况下,共存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这一商标应有的作用,故我局对该同意书不予认可,引证商标一、二、六、九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字母构成、呼叫相近,易被识别为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