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737144号“PICL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ICLO G1737144

阅读:97242 2024-06-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OPEN UTILITY LTD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37144号“PICL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530408号“Pico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

  申请人:OPEN UTILITY LTD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37144号“PICL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530408号“Pico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三申请,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的撤三申请已被不予受理,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公司购买/销售能源提供在线平台”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辅助模具设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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