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126114号“金桑缘热带果酒”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金桑缘热带果酒 31126114

阅读:129431 2024-06-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烟台康葆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30日对第31126114号“金桑缘热带果酒”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554791号“今世缘”商标、第1083782号“今世缘JI…

  申请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烟台康葆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30日对第31126114号“金桑缘热带果酒”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554791号“今世缘”商标、第1083782号“今世缘JINSHIYUAN”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涉及酒类产品生产、灌装业务,与申请人属于同行业经营者,但被申请人仍在第33类上针对申请人商标和其他知名白酒商标进行摹仿注册,此行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具有恶意性,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争议商标若继续使用,将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根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变更证明及关联公司证明;驰名商标的认定情况;申请人企业及“今世缘”产品荣誉证书;申请人“今世缘”产品广告合同、发票、图片;申请人及“今世缘”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报道情况;申请人“今世缘”产品经销合同、销售发票、产品图片;申请人“今世缘”系列商标注册情况;财务审计、纳税资料;在先裁定书;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情况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过异议程序,于2020年9月7日予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3类“含水果酒精饮料;果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白酒商品上。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现商标专用权属本案申请人所有。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其他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为纯汉字商标“金桑缘热带果酒”,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白酒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经审理,争议商标文字构成不属于上述情形,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适用其他条款保护申请人权利,对申请人该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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