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邢台市信都区追光小学
委托代理人:邢台德源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北京汪圆镜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09日对第588511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品牌“追光教育”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被广泛使用多年,在业内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为全国公众所广泛熟知。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故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谋求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荣誉证书;
2、办学许可证、登记证书;
3、环境图片、活动图片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3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安排和组织大会等服务上。争议商标在培训;教育信息;提供在线教育信息;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演出制作服务上的注册在商评字[2023]第0000348107号无效宣告裁定书中被我局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无效宣告裁定书已生效,我局于2024年4月20日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上刊登了上述服务的无效公告。争议商标现核定使用服务为安排和组织大会;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筹划聚会(娱乐);私人健身教练服务;组织彩票发行。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主要解决的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或恶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证据,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