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6749504号“柴房天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柴房天下 46749504

阅读:35393 2024-06-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一):北京怡然居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二):北京宏岸图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张元元 委托代理人:四川精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06日对第46749504号“柴房天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8638…

  申请人(一):北京怡然居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二):北京宏岸图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张元元

  委托代理人:四川精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06日对第46749504号“柴房天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8638166号“房天下 FANG.COM”商标、第28657969号“房天下 FANG.COM”商标、第28641109号“房天下”商标、第28641113号“房天下”商标、第20106804号“房天下 FANG.COM”商标、第18708141号“房天下”商标、第18708140号“房天下 FANG.COM”商标、14713269号“房天下 FANG.COM”商标、第14662966号“房天下”商标、第9939097号“房天下 FANGTX.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及其“房天下”商标,出于攀附商誉的目的恶意抢注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关联关系证明及使用授权说明;

  2、近三年所获部分荣誉;

  3、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4、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申请注册商标列表;

  5、签订的合同、收款凭证;

  6、广告合同、广告照片、广告刊物、文字宣传报道;

  7、在先裁定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认或误购。争议商标拥有自己的显著性和独创性,区别于其他商标。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注册证;

  2、场景图片及网络图片;

  3、税收完税证明及菜单。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质证称:申请人依然坚持无效宣告申请书中的理由,恳请依法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各引证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服务的来源存在关联,从而引起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的主张,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6日

本文《关于第46749504号“柴房天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柴房天下 4674950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20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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