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澄江市源茂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玖荣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962001号“仙湖牌羊肚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51919号“仙湖风味鱼”商标、第27066071号“仙湖”商标、第72879786号“仙湖白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鱼(非活)、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腌制鱼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该部分商品上,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所包含的“羊肚菌”,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