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名悦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维亚康姆文化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9月08日对第23228351号“广云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广云贡”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知名度,被申请人对此理应知晓,仍申请注册与之相近的商标,难谓善意。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商标,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其商标知名度证据;
2、相关刊物;
3、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信息资料;
4、相关案件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03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0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贵重金属盒;贵重金属锭;别针(首饰);翡翠;贵重金属制领带别针;珠宝首饰;戒指(首饰);金刚石;珍珠(珠宝);表商品上。
2、经查,被申请人除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小良品”、“一撕得”、“百加得”等340余件商标。
3、我局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244674号、商评字[2020]第244677号等无效宣告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与本案双方当事人一致,我局对上述案件均适用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且上述案件现均已生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时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之规定的内容可以结合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原则性规定纳入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调整范围,我局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首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在不同类别上在先注册的商标高度近似,难谓巧合。其次,由查明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340余件商标,其中有“小良品”、“一撕得”、“百加得”等与他人相近似的商标。且被申请人未提交任何商标使用或意欲使用的证据材料。综合考虑上述情形,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本案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