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波齐米兰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南越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745255号“EASY 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99443号“宜莱芙 EASYLIFE”商标、第51227465号“留连 EASY-LIFESTYLE及图”商标、第12537068号“慢生活 EASY LIFE”商标、第3794069号“伊诗莱芙 EASYLIFE”商标(以上商标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四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重要的商业标识之一,于申请人有特殊意义。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出于实际经营需要所申请,具备正当合理性。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四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EASY LIFE”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EASY-LIFESTYLE”在字母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具(刀、叉、匙除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水果碗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此外,因引证商标一、三、四的状态是否确定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