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集味享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识点企业管理(杭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043920号“悦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98712号“悦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587867号“轻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588055号“轻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三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的文字构成相同,仅文字排列顺序不同。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白质补充剂、卫生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人用药、卫生棉条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