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蓝天广达科贸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浙江华普电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462800号“华普讯通”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75784号决定,于2023年09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复审商标在2020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2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纤维光缆”商品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辨识度。申请人对复审商标一直在使用。如果复审商标被撤销,将给申请人带来巨大损失。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纤维光缆”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委托加工授权书、产品照片;
2.公司关系证明、场地租赁合同、交易流水;
3.销售合同及对应发票;
4.产品包装照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7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11月21日核准使用在第9类纤维光缆等商品上。2023年3月22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纤维光缆”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9类“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纤维光缆”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证据3表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向他人销售了“华普讯通”电线电缆商品,有对应的发票予以佐证;证据4虽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但可以表明申请人确有真实的使用意图且进行了实际使用。故,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电线电缆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电线电缆属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的一种,故复审商标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及与之类似的纤维光缆商品上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