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三养食品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米海丽古丽·库尔芒太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21日对第63454517号“宝妈客BULMAK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了大量的商标注册申请,覆盖多个类别,且未将商标投入使用,超出正常的需要,不具有真实使用意图,争议商标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被申请人存在抄袭、摹仿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极易造成不良影响。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将“BULDAK”商标使用在“拉面;方便面;调味酱”等商品上,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相关搜索结果及相关品牌介绍;申请人百度百科介绍、官网页面;申请人商标宣传推广证据;媒体报道;产品销售情况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2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商品上,经审查在“茶;糖果;甜食;面条;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调味料;粥”部分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核准注册日期为2023年1月21日,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茶”等商品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上,申请人使用与争议商标相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其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该条款涉及的是禁止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一般是指损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者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商标注册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此外,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