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641296号“濡养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濡养堂 72641296

阅读:66479 2024-07-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濡养堂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陶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641296号“濡养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881899号“濡养堂”商标、第9508430号“濡養居”商标、第11195631号“YUAN …

  申请人:上海濡养堂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陶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641296号“濡养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881899号“濡养堂”商标、第9508430号“濡養居”商标、第11195631号“YUAN RONG SHI 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地域上的使用差异,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于2023年11月27日有效期满,且未予续展。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三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文字“濡养堂”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濡养堂”、“濡養居”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整形外科;疗养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前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4日

本文《关于第72641296号“濡养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濡养堂 7264129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1904.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