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好玩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3579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04274号“法博赛尔 FABOSAI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人“济南广泉能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已于2021年4月2日被吊销,吊销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取强制手段剥夺其经营资格的一种行政处罚,且并未有任何信息显示引证商标权利人有处分该商标的信息,引证商标实际上根本不会投入到真实、有效的商业运营中,其不应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阻碍。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信息、工商信息、决定书、相关报道、微信公众号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