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维生态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537900号“AIBER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AIBERRY”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主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的情形。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BERRY”可译为“浆果”,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