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福建利澳纸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科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19466号“Winner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7839号决定,于2023年07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在2019年11月17日至2022年11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第1419466号“Winner及图”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该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经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连续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且具有极高知名度,属于驰名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 产品销售网址及产品照片;
2. 销售合同、协议;
3. 民事判决书;
4. 不予注册决定书;
5. 产品介绍、年报和责任报告;
6. 展会活动合同;
7. 公益活动现场照片及相关介绍;
8. 微博、微信公众号;
9. 媒体报道;
10. “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深圳市知名品牌标志”;
11. 有关抗疫情相关信息及媒体报道。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对,该阶段证据包含于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稳健卫生保健用品(深圳)有限公司于1999年04月1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我局于2000年07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敷料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07月13日止。经我局核准转让、变更于现被申请人。2022年11月17日申请人向我局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在中国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所获荣誉证据和媒体报道资料显示,在指定期间,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医用敷料产品商品上进行了宣传使用。证据1与上述两项证据相结合,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医用敷料产品商品上在中国市场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同时,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敷料等商品与申请人实际经营的医用敷料产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