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乐和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尚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263205号“臻轻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3290588、18908306、34240949、52792524、189083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已被提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呼叫、文字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茶饮料;麦芽糖;蜂蜜”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麦芽糖;蜂蜜”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上述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饮料;麦芽糖;蜂蜜”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