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30744号“美洲虎JAGUAR”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美洲虎JAGUAR 3230744

阅读:51085 2024-07-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丁锋 委托代理人:广州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230744号“美洲虎JAGUA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9531号决定,于2023年10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丁锋

  委托代理人:广州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230744号“美洲虎JAGUA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9531号决定,于2023年10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于2020年4月3日至2023年4月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灯泡”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情况。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对复审商标的搜索结果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经被申请人长期、持续的使用及推广宣传,已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复审商标电筒产品宣传单;

  3、2021年8月,广州崇铭贸易有限公司与AL NOOR GENERAL TRADING BUSINESS签订的成交确认书、商业发票、装箱单、集装箱图片、报关单;

  4、广州崇铭贸易有限公司与DEVCHAN INTERNATIONAL CO LIMITED签订的成交确认书、商业发票、报关单;

  5、2021年11月,广州崇铭贸易有限公司与AL NOOR GENERAL TRADING BUSINESS签订的成交确认书、商业发票、装箱单、集装箱图片、报关单;

  6、2022年6月,广州崇铭贸易有限公司与AL NOOR GENERAL TRADING BUSINESS签订的成交确认书、商业发票、装箱单、集装箱图片、报关单;

  7、产品实物照片、仓库照片;

  8、《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1101小组信息。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网申电子证据),其提交的证据与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或与复审商标无关,或未显示日期,无法证明系在规定时间内的使用。其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限内在中国境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2年7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03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1类“灯泡;电筒”等,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33年11月6日。复审商标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20年4月3日至2023年4月2日期间,于核定使用的“灯泡;电筒;灯;日光灯管;路灯;节日装饰彩色小灯;舞台灯具;电灯灯丝;照明灯(曳光管);电灯插座”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其将复审商标许可广州崇铭贸易有限公司使用,使用期限为2021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证据3、5、6包含广州崇铭贸易有限公司与AL NOOR GENERAL TRADING BUSINESS签订的成交确认书、商业发票,以及相对应海关编号为513120210311269824(合同协议号为210730)、513120220312042137(合同协议号为211108)、513120220312058354(合同协议号为220619)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显示时间在指定期间内,显示商标JAGUAR,显示的商品为手电筒。证据4包含广州崇铭贸易有限公司与DEVCHAN INTERNATIONAL CO LIMITED签订的成交确认书、商业发票,以及相对应海关编号为513120220312006948(合同协议号为211009)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显示时间在指定期间内,显示商标JAGUAR,显示的商品为手电筒。前述证据结合装箱单、集装箱图片,以及在案证据2、7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电筒”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电筒”商品上予以维持注册。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灯泡;灯;日光灯管;路灯;节日装饰彩色小灯;舞台灯具;电灯灯丝;照明灯(曳光管);电灯插座”商品与“电筒”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灯泡”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亦可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4日

本文《关于第3230744号“美洲虎JAGUAR”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美洲虎JAGUAR 323074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18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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