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帮帮家庭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986294号“红苹果家政 RED APPLE HOUSEKEEP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37187号“红苹果”商标、第9755555号“红苹果及图”商标、第28927053号“源润家政YUANRUNJIAZHENG及图”商标、第179489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文字“红苹果家政”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认读文字“红苹果”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四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交友服务、社交陪伴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交友服务、临时看管房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