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自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165127号“Z-LIN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385602号“ZLINKJ”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718821号“2LINKQ图灵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881958号“Z-LIN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2671488号“ZG.LIN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考虑到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状态均不确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880期《商标公告》)。
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891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由复审查明可知,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英文“Z-LINK”与引证商标三英文“Z-LINK”、引证商标四英文“ZG.LINK”均包含相同的英文单词“LINK”,且呼叫及含义亦无明显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冷凝装置;电动开门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分别核定使用的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气动开窗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冷凝装置;电动开门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碗机;厨房用电动机器;非手动的手持工具;电动扳手;真空吸尘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洗碗机;厨房用电动机器;非手动的手持工具;电动扳手;真空吸尘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冷凝装置;电动开门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