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543760号“毓蝴蝶 YUBUTTERFL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毓蝴蝶 YUBUTTERFLY 44543760

阅读:67711 2024-07-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邱清煜 委托代理人:泉州快创中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利尚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18日对第44543760号“毓蝴蝶 YUBUTTERFL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大御卿品牌的创始人、大御卿集团的创立人,创办了“毓蝴蝶”等一系列商标品牌,被申请人…

  申请人:邱清煜

  委托代理人:泉州快创中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利尚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18日对第44543760号“毓蝴蝶 YUBUTTERFL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大御卿品牌的创始人、大御卿集团的创立人,创办了“毓蝴蝶”等一系列商标品牌,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涉案图形商标系列产品已在先使用,在中国相关公众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已在先享有著作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图形完全相同,且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众多媒体已对“毓蝴蝶YUBUTTERFLY及图”系列商标进行了报道,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被申请人关联公司侵犯申请人商标,法院已作出判决,其不可能不知晓申请人及商标标识的存在,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毓蝴蝶YUBUTTERFLY及图”品牌的存在却进行抢注,恶意明显,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势必会误导公众、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从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关联企业查询信息、福建省大御卿科技有限公司所获荣誉、“毓蝴蝶”官网图片、大御卿集团宣传册、大御卿集团线下活动视频、申请人凤凰视频访谈记录、大御卿品牌活动新闻报道材料、被申请人关联公司查询信息、申请人与佛山梦美尚商贸有限公司之间侵害商标权纠纷的(2021)粤0604民初7422号民事判决书打印件及天眼查查询信息截图、申请人商标维权记录。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龚仁春于2020年3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腹带、下腹托带、紧身腹围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22年2月27日转让至被申请人佛山利尚商贸有限公司名下。

  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从原注册人龚仁春处受让了第46478967号图形商标、第46860105号“毓蝴蝶”商标及第44751514号“毓蝴蝶YUBUTTERFLY及图”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名下已有第23625983、23626089、21242069、15016422、15016556、23627075号“毓蝴蝶YUBUTTERFLY及图”、“毓蝴蝶及图”商标获得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3、24、25、35、41、44类商品及服务上,现均在专用期限内。

  3、除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还先后申请注册了160余枚商标,其中“梵一曼”、“梵伊漫”、“围密密汐皙迪”、“犬印大王”、“田村驹”、“款璐比玛斯”、“鹿比玛诗”、“露比玛斯nobeemas”等多件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具有较高独创性的商标相近,其中部分商标注册阶段已被驳回,部分已被宣告无效。

  4、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可知,本案被申请人佛山利尚商贸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为刘复元,而刘复元同时还是佛山梦美尚商贸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另,据申请人提交的(2021)粤0604民初7422号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即佛山梦美尚商贸有限公司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将“毓蝴蝶”作为涉案天猫网店店铺名称使用的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第15016422号“毓蝴蝶YUBUTTERFLY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等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以及在案证据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具体评述如下:

  一、关于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其在先著作权,虽然本案争议商标标识与申请人主张著作权的作品标志差异较小,但是申请人并未提供作品设计材料、著作权属证明等足以证明其对上述标志在先享有著作权的证据材料。同时,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适用于保护未注册商标,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毓蝴蝶YUBUTTERFLY及图”商标在紧身腹围等商品上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提争议商标损害其在先著作权及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商标抢注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本案中,申请人的“毓蝴蝶YUBUTTERFLY及图”、“毓蝴蝶及图”商标本身具有较强独创性,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图形及“毓蝴蝶”、“毓蝴蝶YUBUTTERFLY及图”商标,难谓巧合。除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还先后申请注册了160余枚商标,其中“梵一曼”、“梵伊漫”、“围密密汐皙迪”、“犬印大王”、“田村驹”、“款璐比玛斯”、“鹿比玛诗”、“露比玛斯nobeemas”等多件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具有较高独创性的商标相近,且部分商标注册阶段已被驳回,部分已被宣告无效。此外,据我局审理查明事实4可知,本案被申请人的关联公司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亦存在侵犯申请人“毓蝴蝶YUBUTTERFLY及图”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故,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本案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等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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