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非常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律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宁波荃优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企夫子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0日对第53154944号“最江南·顶好ZUIJIANGNAN DINGHA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中的“顶好”二字含义为极好、非常好,极易误导消费者认为其商品质量、品质为极好、非常好。被申请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就应该知晓注册商标所需的条件,其商标注册委托的代理公司也应当告知了被申请人,其在明知“顶好”二字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质量、品质产生误认的情况下仍注册争议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误认。申请人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商标使用情况;
2、商标检索结果、决定书。
申请人提交了相关质证意见: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请求依法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红糖;米花糖;糕点;月饼;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文字除“顶好”外,还有显著识别汉字“最江南”及图形等其他构成要素,整体含义已有别于极好、非常好,使用在核定使用商品上,难以认定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不能单独作为法律依据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