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爱游易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景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437896号“木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3841678号、第52944143号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给申请人所有,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