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韩建文旅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星知联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032285号“韩建文旅HANJIAN CULTURE&TOURIS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081701号、第7185262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关系证明、申请标识使用图片等证据电子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现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汉字“韩建”,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的关系证明不能排除市场混淆的可能性,我局不予认可。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