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尖锋态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浙江火猩未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尚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372872号《关于第69978683号“尖锋食客 TOP DINER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字第894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319410号“尖果食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均已变更为申请人,申请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权利人为同一主体,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我局查明:
1、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现已转让予杭州尖锋态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970556号“尖锋食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核准,现已转让予杭州尖锋态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3、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核准,现已转让予杭州尖锋态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杭州尖锋态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有,故申请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咖啡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