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温州酷乐小黄鸭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田南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异议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温州酷乐小黄鸭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5期《商标公告》第58004581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童装;婴儿全套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B.DUCK”“小黄鸭”“巴菲小黄鸭”“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围裙(衣服)”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整体外观上区别较大,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所称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在设计构思、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故对此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004581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