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花束化妆品(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正中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朱雪婷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71402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86115号决定,于2023年11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20年02月09日至2023年02月0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的主打商标,由申请人及其被授权人一直使用,从未中止对复审商标的使用,且申请人一直在推广、宣传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持续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产品检测报告和产品图片;2、平台销售链接和小红书销售页面;3、销售合同、发票、收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中,均是围绕着“女性内衣洗涤片”展开,该产品并非复审商标中核定商品范围内,不能视作为其复审商标的使用。申请人的淘宝、小红书链接的使用证据多为他人对相关产品自身的推广,并非申请人主动的、对外公开的销售行为,无法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并非商业使用范畴。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多为自制性证据,其真实新不予认可,应当予以排除。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池田屋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2月7在第3类“香皂;清洁制剂;擦鞋膏;研磨膏;香精油;化妆品;牙膏;美容面膜;香;空气芳香剂”商品上取得注册,专用期限至2030年2月6日。2021年6月27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花束化妆品(深圳)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香皂;清洁制剂;擦鞋膏;研磨膏”等商品上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产品检测报告和产品图片或显示的标识并非本案复审商标、或为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的自制证据。证据2、3所体现的部分商品并非本案复审商标核定的复审商品、或系自制证据、或缺乏其他证据与之佐证。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基本的证据链,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的“香皂;清洁制剂;擦鞋膏;研磨膏”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