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CEADESIGN SRL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94107号“CE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963495号“CEA”商标、第20700984号“CEQ”商标、第27323140号“CEADESIGN”商标在撤销案件中被决定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和浴室装置以及管道装置、洗脸盆等商品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792687号“CEALIGHT”商标核定使用的照明器械及装置、电灯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该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