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奥维特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维正知识产权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517774号“七彩摇篮 COLORFUL CRAD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340411号图形商标、第63037341A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可以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