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华津顺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朗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485054号“华津顺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华津顺泰及图”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5542号、第8128925号、第57406560号图形商标整体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