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克莱尔玛格丽特韦特凯勒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2217738号“CLARE WAIGHT KELL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61013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现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