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丽供应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麦晓记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08日对第64061881号“LHPN LONGHAIRPRETTYNAIL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作为一个个人,共申请了77件商标,其中包括李子柒、SZQHT、SIVOTE等国内外知名品牌或姓名,其注册的真实目的并非是进行实际的商业使用,而是企图通过此种不正当的手段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LongHairPrettyNails”经使用宣传以为中国公众所广泛知晓,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商标的抢注,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商标列表、网页打印件、申请人品牌在各大社交媒体上的账号首页打印件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32年10月13日止。
2、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8类、第21类、第29类、第30类、第31类、第32类、第35类等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80余件商标,第43167574号“李子柒”商标、第46163117号“子柒”商标(与网红李子柒姓名相同或相近)、第61878566号“SZQHT”商标(与日本指甲钳品牌“SZQHT”商标字母构成相同)、第64754491号“SIVOTE及图”商标(与美国睫毛用具品牌“sivote及图”商标字母构成相同)、第57841225号“MANePED”商标(与德国美甲用品品牌“MANePED”字母构成相同)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姓名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未经翻译的域外证据,且大部分未显示形成时间,综合考虑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口红等商品或类似商品在先使用“LongHairPrettyNails”商标并有一定影响。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的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或其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条款规定。
三、申请人“LongHairPrettyNails”商标具有较强独创性,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完整包含该商标的争议商标难谓巧合。本案尤其考虑到,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8类、第21类、第29类、第30类、第31类、第32类、第35类等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80余件商标,第43167574号“李子柒”商标、第46163117号“子柒”商标、第61878566号“SZQHT”商标、第64754491号“SIVOTE及图”商标、第57841225号“MANePED”商标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姓名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未提供其上述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亦未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恶意,其行为将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