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晶晶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家佳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4日对第57865195号“茶言柒舍 CHAYANQISH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种类数目多,行业跨度大,品牌名称繁多,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情形。二、被申请人多次抄袭、抢注他人知名商标,存在恶意抢注行为。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的》)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07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03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上;
2、经查询,被申请人名下共有270余件商标,涉及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包括第49211930号“橙子柒”商标、第51103380号“奈雪的花”商标、第51784073号“吉姆院子”商标、第50593774号“西域牧选”,其中部分商标或已在审查、异议程序中被驳回或不予注册,或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宣告无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引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将依照《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且该精神贯穿于商标申请审查、核准及撤销程序的始终。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多类商标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270余件商标,多件商标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行为难谓正当。综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此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而申请注册了争议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
申请人虽在申请书中列举《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但并未对上述条款进行明确阐述,我局对上述条款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