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罗森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825166号“罗森 LAWSON 水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18441号“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