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807639号“iFLYTE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49432号“永新博创 YONGXINBOCHUANG及图”商标、第34313735号图形商标、第60180049号“创星电子 CHUANGXING ELECTRONIC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字母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6日